作者:民航局| 来源 :民航局| 发布时间:2024-08-06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程序

字号:T T T

文  号:民航规〔2024〕40号

编  号:AP-276R2-TR-2024-01

下发日期:2024年7月19日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 理 9  依据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制定本程序 。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从事危险品货物 、含有危险品邮件航 空运输的承运人 。

第三条    境内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由其公共航空 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 局负责 。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 、 外国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 理由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 (见附表一)。

第四条    承运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第二章   境内承运人许可程序

第五条    境内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 内 承 运 人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许 可 申 请 书》(见 附 表 二);

(二)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三) 危险品培训大纲;

(四) 承运人关于人员培训情况 、 安全记录的声明 。

第六条    申请使用湿租航空器运输危险品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 航空器出租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等效文件;

(二) 湿租协议;

(三) 使用湿租航空器运输危险品的范围和类 (项) 别 。

第七条    境内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交材料应 符合下列要求:

(一) 符合 《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的 规定;

(二)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符合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 规定》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 危险品培训大纲符合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

第八条    申请使用湿租航空器运输危险品9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 航空器出租人为境内承运人的提供民航地区管理局 颁发给航空器出租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 航空器出租人为港 澳台地区承运人 、 外国承运人的提供航空器出租人所在地区或 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等效文件;

(二) 湿租协议或其他等效文件中应明确危险品航空运输的 管理和安全责任 。

第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应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表三)。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受理时间以收到全部补正材料时间为准。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且应当注明理由 。

第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 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第十一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的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 对申请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危险品培训大纲以 及危险品应急响应方案等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 完整性 、合法性等 方面的审查;

(二) 对申请人是否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 航空运输管理 、操作程序和应急方案的审查;

(三) 对申请人是否配备了合适 、足够的人员并按照危险品 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的审查;

(四)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中国境内未发生危险 品事故或危险品严重征候且未受到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的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第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确认境内承运人符合要求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请人颁发 《境内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见附表四)。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进行检验 、检测 、 鉴定和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作出许可的期限内 。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出具《民用航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 附 表  五)。


第三章   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承运人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 、 外国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 运输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 澳 台 地 区 及 外 国 承 运 人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许 可 申 请 书》(见附表六);

(二) 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 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 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对承运人危险品航 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审查或者批准的证明材料;

(四) 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对承运人危险品培 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的审查或者批准的证明材料;

(五) 承运人关于人员培训情况 、 安全记录的声明 。

第十四条    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 可提交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符合 《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的 规定;

(二) 危险品培训符合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 六十条的规定;

(三) 选择的中国境内地面服务代理人满足 《民用航空危险 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章第三节的要求 (如适用)。

第十五条    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承运人使用湿租航空器运输危 险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和第八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

第十六条    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承运人申请运输危险品提交 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表三)。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9  受理时间以收到全部补正材料时间为准。逾期不通知的9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且应当注明理由 。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第十八条   对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承运人运输危险品申请的审 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 对申请人是否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 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 、应急方案的审查;

(二) 对申请人是否配备了合适 、足够的人员并按照危险品 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的审查;

(三)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中国境内未发生危险 品事故或危险品严重征候且未受到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的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第十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确认港澳台地区及外 国承运人符合要求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 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见附表七)。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进行检验 、检测 、 鉴定和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作出许可的期限内 。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出具《民用航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表五)。


第四章    许可的管理


第二十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四 个月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承运人在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地点和中 国地点间运输危险品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其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 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许可的有效期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一) 承运人书面声明放弃;

(二) 许可依法被撤销 、撤回;

(三) 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 。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放弃危险品航空 运输许可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注销其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并出具 《民用航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表八)。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出现法律法规中应予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时,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撤销其危险品航空运输 许可 。

第二十三条    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作出撤销危险品  航空运输许可决定的,应出具 《民用航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见附表九)。 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撤销许可决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注销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并出具《民用航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表八)。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要求变更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类(项) 别 、经营范围以及湿租航空器运输危险品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 地区管理局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符合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申请许可有效期延 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许 可延期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

第二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 可颁发 、 失效 、 变更 、延续 、撤销的情况在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 运输网 ( http://www.caacdgc.cn/) 予以公布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程序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

第二十八条    民 航地区管理局办理危险品航空运 输许可时,应当记录许可信息,保存许可材料 。

第二十九条    本程序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 者英文 。使用译本的,申请人应当承诺保证译本和原文件的一致 性和等同有效性 。

第三十条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7月25日发布的《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程序》(AP-276-TR-2016-01)同时废止 。



阅读全文请下载附件。

更多动态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2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范危险 品航空运输活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 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构、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 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 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 其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者目的地点之一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