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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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保管及注销
1、根据外交部和民航局的有关规定,赴港澳特区通行证的保管同因公护照的保管规定一样,回国后7日内交总局护照签证室或总局国际合作司授权自行保管单位保管,如不按期归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2、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注销应由总局护照签证室统一进行,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私自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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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办理
联系人:侯晓璐,电话:58297390
申请人凭《赴港澳任务批件》(赴港请提供国务院港澳办批复),前往护照签证室递送因公赴港澳通行证与签注办理材料:
1. 申请人提供护照照片4张(白底、小2寸近期免冠彩照,佩戴眼镜不得反光,须露出双耳,不得露出牙齿);
2. A4纸大小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
3. 申请人须到护照签证室领取并填写《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原表,复印件无效!)。